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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稔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曾某,女,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址惠东县,现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523。被告:罗某,男,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惠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33。原告曾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被告罗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间相识恋爱,2006年2月21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手续。婚生两个小孩,长子罗城金,生于2006年6月18日;次子罗城宇,生于2010年6月24日。婚后,被告在外打工期间不但不支付家庭生活费,还向家里要钱花销。且被告还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准原告与朋友联系,因此,双方经常吵打。一次原告跟哥哥通话,被告无理抢夺电话,且污言秽语等,原告无法忍受,遂外出打工与其分居3个月。2013年间,被告为了开办经营副食店向原告娘家借款。在店铺经营期间,被告却撒手不干,整体游手好闲、贪图享乐,致使店铺亏本而倒闭。自2013年起,原告发现被告复食联邦,至今年春节间又发现其吸食冰毒。经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悔改,尤其在夫妻生活中原告遭到不尊重的对待和折腾。原告对这婚姻前途失去希望,遂在今年春节后离家出走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继续维系这夫妻关系,原告的人身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罗城宇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双方均对对方抚养的小孩享有探望的权利。被告罗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所述不是事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结婚这么多年没有打过架,也没有大的吵闹。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于2002年间认识,2006年2月21起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儿子:罗城金(2006年6月18日出生)、罗城宇(2010年6月24日出生)。被告自认曾有吸食“联邦”的行为,但自跟原告在一起后就戒掉了。双方均确认,因经营副食店曾向原告母亲借款30000元。2015年春节后,因与被告闹矛盾,原告离家至今。2015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称中的诉讼请求。原告曾某主���被告有限制其人身自由、吸食冰毒等行为,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曾某提交的起诉状、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户籍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牢固;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两个小孩,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曾有吸食“联邦”的不良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不太融洽。但双方并无深层次的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缘分,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关心和体贴,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多为子女和家庭着想,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作为丈夫与父亲的被告,应改正其不良行为,勇于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作为妻子与母亲的原告,也应该敢于去面对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积极为家庭、子女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曾某与被告罗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新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丽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