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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管终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亚,郭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管终字第00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亚。委托代理人:张红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军。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87号国金大厦21楼。负责人:孙武,总经理。上诉人李家亚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8月3日约16时40分,郭军骑电动车与本人驾驶小型轿车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苹果家园附近发生碰撞,本人车辆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是此次事故赔偿费用实际支付方,且本人经常居住地亦在合肥市庐阳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苹果家园附近,属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辖区。上诉人李家亚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孙礼会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