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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121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斌,濮阳市高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继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