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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义喜 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义喜,男,49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3月28日刑满获释;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奚岩,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义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义喜及辩护人奚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义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利用网络联系卖毒品的上线,采取银行打款、物流收货的方式,欲帮助鞠某某(已死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购买成功后鞠某某分给陈义喜数克甲基苯丙胺作为酬谢。陈义喜收到鞠某某交付的毒资给上线汇款时,又截留人民币200.00元。装有毒品的包裹在邮寄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5日被四川警方截获,经鉴定,该包裹内毒品疑似物共计重99.05克,其中97.04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林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鞠某某证言;被告人陈义喜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义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奚岩的观点:被告人陈义喜为鞠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毒品,鞠某某承诺购买成功将赠与其少量毒品,陈义喜的行为系居间介绍,而非居间倒卖毒品,因此,陈义喜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陈义喜与鞠某某系非法持有毒品,毒品经鉴定共计重99.05克,其中97.04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黄碱折算成海洛因为0.76克,因此,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标准,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义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利用网络联系卖毒品的上线,采取银行打款、物流收货的方式,欲帮助鞠某某(已死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约定,购买成功后鞠某某分给陈义喜数克甲基苯丙胺作为酬谢。陈义喜收到鞠某某交付的毒资给上线汇款时,又截留人民币200.00元。装有毒品的包裹在邮寄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5日被四川警方截获,经鉴定,该包裹内毒品疑似物共计重99.05克,其中97.04克检出麻黄碱成分,2.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林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记录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鞠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义喜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义喜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陈义喜居间介绍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标准,亦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陈义喜帮助鞠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购买成功后鞠某某分给陈义喜数克甲基苯丙胺作为酬谢。陈义喜收到鞠某某交付的毒资给上线汇款时,又截留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证明陈义喜为吸毒者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故辩护人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义喜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义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姜禹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