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与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04号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经营者:吴守款。。代理人:吴正绵。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扬芬。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与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宝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正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起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委托原告提供镀膜加工服务。2014年8月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黄扬芬向原告出具欠款单,确认欠原告货款4178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付款。故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780元;2、被告赔偿原告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用以证明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的经营者为吴守款;2、企业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欠款单上的签名人是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唯一股东的事实;3、欠款单,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1780元的事实。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委托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提供镀膜加工服务,经结算,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41780元的欠款单一份。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付款。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35%。本院认为,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与原告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之间形成的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加工款41780元,事实清楚,应予偿付。因该款项偿付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华盛真空镀膜厂加工款417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6月2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417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温州恒通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