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行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余仁种与王昇、李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仁种,王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行字第538-1号申请执行人余仁种,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王昇,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李莉,女,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昇、李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昇、李莉偿还申请执行人余仁种借款4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昇、李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莉分别座落于武夷山市店面(房权证号20××92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字第XXX号、地号XX/XXX/XXX/XXX)和5号店面(房权证号武夷山字&tim**;×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字第XXX号、地号XX/XXX/XXX/X**)委托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余仁种同意按第三次拍卖底价833000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莉所有的座落于武夷山市站前大道北侧湖东路西侧6号店面(房权证号20××92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字第XXX号、地号XX/XXX/XXX/XXX)和5号店面(房权证号武夷山字&tim**;×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8)字第XXX号、地号XX/XXX/XXX/XXX)以833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余仁种抵偿债务,所有权自抵押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余仁种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余仁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剩余债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宝兴审判员 陈建安审判员 柯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