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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陈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陈德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05号原告张桂荣。被告陈德祥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荣诉被告陈德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德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荣撤回对陈德祥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