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聪聪与颜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聪聪,颜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梁聪聪。被执行人颜晓林。本院在执行梁聪聪申请执行颜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