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聪聪与颜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聪聪,颜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梁聪聪。被执行人颜晓林。本院在执行梁聪聪申请执行颜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贵 骏审判员  梁福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