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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靖边县青阳岔镇后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靖边县青阳岔镇后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445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小飞,男,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县青阳岔镇后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靖边县青阳岔镇。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男,任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靖边县青阳岔镇后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