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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秉雄与何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秉雄,何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梁秉雄。被执行人何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即查房产、查土地、查银行、查车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运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