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与尤帅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尤帅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负责人:施越峰。被告:尤帅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与被告尤帅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尤帅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自愿撤回对尤帅飞的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黄泽支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赛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秋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