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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722号原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晓兵,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乌鲁木齐市福源电力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3元,由原告新疆新华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