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祖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福,湘西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田鑫,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祖国,男,1963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委托代理人罗应峰,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湘西自治州安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鸥玲审 判 员 龙少松审 判 员 彭继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娅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