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小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母汉卫与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汉卫,李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17号原告母汉卫,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李培,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汉卫与被告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汉卫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汉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母汉卫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