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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小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母汉卫与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汉卫,李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小字第00017号原告母汉卫,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被告李培,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汉卫与被告李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汉卫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母汉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母汉卫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