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蔡远斌与蔡庆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远斌,蔡庆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523号原告蔡远斌,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代理人余音,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庆源,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远斌诉被告蔡庆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远斌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41元,由原告蔡远斌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文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