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同上。委托代理人高峰,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璐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