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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包国平与郑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玮,包国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玮。委托代理人贾锦林,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毅,山东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国平。委托代理人李伯锋,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宏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玮因与被上诉人包国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937元,退还上诉人郑玮。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龙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庆光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