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邓某甲,农民。被告贺某,农民。原告邓某甲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杜响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国平、阳惠堂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震担任记录。原告邓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小孩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2011年下半年,被告在山东省莱芜市务工时开始信奉全能神教,经亲友反复规劝无效,并于2014年7月31日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双峰县公安局报案,请求寻找被告,亦未找到,因原告长期信奉邪教无法回头,对家庭及小孩不管不顾,给原告及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原、被告的婚姻也无实质意义,被告的行为对小孩的成长极为不利,故依据法律规定,特诉诸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某。被告贺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青树坪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8年正月2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孩邓某丁。原告认为,被告现被告开始信奉全能神教向公安报了案,2014年7月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4月1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合法婚姻,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夫妻感情关系较稳定。原告称被告信奉全能神教,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因被告外出,虽下落不明,时间较短,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家庭责任感,积极寻找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甲要求与被告贺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响亮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