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宝良、赵国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宝良,赵国发,韩信,苏洪军,张仁宝,韩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昌山路**号。被执行人董宝良。被执行人赵国发。被执行人韩信。被执行人苏洪军。被执行人张仁宝。被执行人韩磊。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3)烟仲字第19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