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光全与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全,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290号原告:王光全,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委托代理人:张磊,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胜利,厂长。委托代理人:杨春喜,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增玉,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光全与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劳动争议一案中,王光全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王光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全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和谐新型墙体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光全负担。审 判 长 毕 伟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