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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富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信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01号原告深圳富创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委托代理人黄财盛。委托代理人唐森泽。被告信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富创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安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富创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2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363元,由原告深圳富创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