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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文应柏、肖泽君、丁友杰、易礼梅、丁长国、岳西翠、XX、宣汉县土主乡双树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文应柏,肖泽君,丁友杰,易礼梅,丁长国,岳西翠,XX,宣汉县土主乡双树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清华苑A幢2楼。法定代表人牟晓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文应柏,男,生于1967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肖泽君,女,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文应柏之妻。被告丁友杰,男,生于1988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易礼梅,女,生于1990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丁友杰之妻。被告丁长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岳西翠,女,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丁长国之妻。被告XX,男,生于1977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宣汉县土主乡双树砖厂,住所地宣汉县土主乡双树二社。负责人文应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文应柏、肖泽君、丁友杰、易礼梅、丁长国、岳西翠、XX、宣汉县土主乡双树砖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 勇人民陪审员 罗 毅人民陪审员 李永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垭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