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26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7月27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为了开垦种植杉木,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田林县那比乡六音村六下屯“囊聋”(地名)自家山地砍伐杂树,共滥伐杂木立木蓄积24.896立方米,杂幼树400株。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供述,其在本屯的“囊聋”(地名)有一片地未开垦,其便想开垦来种植杉木以后用于贷款建房。2014年12月份其写了份报告给林业站,但林业站还没有审批其便去开垦。开垦过程中其用油锯砍伐树木,其砍伐的有几株桐果树,其他都是天然林。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为了开垦种植杉木,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田林县那比乡六音村六下屯“囊聋”(地名)自家山地砍伐杂树,共滥伐杂木立木蓄积24.896立方米,杂幼树400株。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周某、鲁某甲、鲁某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杂木活立木蓄积计算表、面积计算说明、现场勘查树高调查登记表、C片样地勘查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赵国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邓金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