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立柱与马计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柱,马计村,张中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8-1号申请执行人:唐立柱,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丽妙,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计村,农民。被执行人:张中健(键),农民。唐立柱与马计村、张中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01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计村与李善院(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张中健与陈秀枝(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马计村、张中健应偿还的款项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马计村及其配偶李善院、被执行人张中健及其配偶陈秀枝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计村及其配偶李善院、被执行人张中健及其配偶陈秀枝银行存款118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