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贾建刚与贾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贾建刚,农民。被告贾博,农民。原告贾建刚与被告贾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建刚诉称,2015年4月26日,被告贾博雇佣原告贾建刚为其搭建钢结构。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贾建刚工作时触电自钢结构架上摔落,被紧急送往盐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沧州市中心医院。原告贾建刚出院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贾博自愿赔偿原告贾建刚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并签订协议书1份。但被告贾博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贾建刚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博支付原告贾建刚人身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贾博未到庭,亦未提供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贾博雇佣原告贾建刚为其搭建钢结构。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贾建刚工作时触电自钢结构架上摔落,被紧急送往盐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沧州市中心医院。原告贾建刚出院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贾博自愿赔偿原告贾建刚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000元,并签订协议书1份。但被告贾博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原告贾建刚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贾建刚提交的赔偿协议书原件一份。经本院审查,原告贾建刚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贾建刚与被告贾博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贾博未按协议约定赔偿原告贾建刚,造成纠纷被告贾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博给付原告贾建刚赔偿款20000元。履行期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贾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杨胜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付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