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明与被告陈达华、张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陈达华,张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周明,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达华,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张小惠,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诉被告陈达华、张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陈达华、张小惠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