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与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178号原告李×,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淑杰,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41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寿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