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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和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和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港中新村二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周月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根宝、仲金发,该公司员工。被告戴和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和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