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覃科铭与罗凤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科铭,罗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覃科铭。被执行人罗凤金。覃科铭申请执行罗凤金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来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凤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科铭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凤金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