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1979年8月3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候××(王×亲友),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人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2015年5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看守所。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黑依检公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玉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候××、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S203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依安县鹏程生化交叉路口时,与候××驾驶的黑B17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后被依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要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赔偿修车费、存车费、雇司机损失合计10700元的70%为7490元。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当庭表示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认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酒后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03线与依安县鹏程生化公司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西右转弯的候××驾驶的黑B174**号一汽牌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王×)发生碰撞,造成二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7.5mg/100ml。经查询,李××无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5月9日,李××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2.依安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自然身份。3.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公交认字[2015]第1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公交决字[2015]第230223-26005556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因此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罚款2000元。(三)证人证言证人贾××(候××驾驶车辆乘坐人)证言,证实案发经过。(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当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五)鉴定意见呼吸式酒精检测记录、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刑技)鉴(化)字(2015)802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被告人李××静脉血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已达醉酒标准。(六)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七)其他证据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无前科劣迹,案发后系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损失有车辆维修费9000元、存车费210元,合计9210元,李××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其中的70%。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依安县欧亚名车维修厂出具的发票、依安县交安停车场出具的收据证实,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被告人因无证驾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予以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行政机关给予的罚款二千元折抵罚金后,被告人还应缴纳罚金八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人民币644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红臣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人民陪审员 杨文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付金龙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