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姜明辉、蔡丽凤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姜明辉,蔡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421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余文革,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姜明辉,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丽凤,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其作出狮人口征决(2013)0101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姜明辉、蔡丽凤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182085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姜明辉、蔡丽凤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6日,原石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其职责划入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姜明辉、蔡丽凤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姜明辉、蔡丽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4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