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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孟宪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784号原告孟宪珍。委托代理人潘英涛,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龙王庙村五组。负责人于正家,系该所所长。原告孟宪珍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7日,原告丈夫宁光泉在被告处存款5000元整,2014年7月27日,宁光泉病逝。后原告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宁光泉死亡注销证明和原告与宁光泉结婚证等证件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以没有公证为由拒付存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存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原告的丈夫宁光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开设一个定期存款账户。户名为:宁光泉,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金额为:5000元。2014年7月27日,宁光泉去世。宁光泉的原配妻子张淑华于1998年10月20日因病去世,二人生前未生育子女。2000年10月14日,宁光泉与本案原告孟宪珍登记结婚,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宁光泉的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去世。宁光泉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本案原告孟宪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死亡注销证明、东港市公安局龙王庙派出所证明、结婚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等证明材料在卷,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孟宪珍的丈夫宁光泉生前在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存款5000元整,该笔存款及相应利息系孟宪珍与宁光泉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50%。宁光泉去世后,原告孟宪珍作为宁光泉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有权利要求被告履行相关协助义务让原告支取存款,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龙王庙营业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宪珍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户名为:宁光泉,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