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小梅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梅,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梅。被执行人王丽。王小梅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矿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案件执行款24969元,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保健物理与核环保中心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9月起,从被执行人王丽在中核四○四有限公司保健物理与核环保中心的工资收入中扣留共计33712.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志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