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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俊淼与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淼,XX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李俊淼。委托代理人:沈杨、刘勇。被告:XX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淼诉被告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保全费750元,共计1562.5元,由原告李俊淼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