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俊淼与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淼,XX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71号原告:李俊淼。委托代理人:沈杨、刘勇。被告:XX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淼诉被告XX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XX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为812.5元,保全费750元,共计1562.5元,由原告李俊淼负担。审 判 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