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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国标与福建省第二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标,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标,男,19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太阳镇太阳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徐大道325号。法定代表人林志松,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国标工程款99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76元、执行费1385元。于2015年8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