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魏晓静与柯峰、武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静,柯峰,武晓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魏晓���。被告柯峰。被告武晓庆,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沙城镇华府颐景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25291978********。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魏晓静与被告柯峰、武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晓静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