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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洪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潘洪秋,潘长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路。代表人徐平,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贺,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晓智,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潘洪秋,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执行人潘长宏,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潘洪秋给付借款19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本案执行担保人潘长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潘长宏每三个月给付30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全部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