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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初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斌,温月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初字第0090号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法定代表人张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祥,该单位职员。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工业集中区。被告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被告张玉斌。被告温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斌、温月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斌、温月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邮市秦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斌、温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55元,由原告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兆平人民陪审员  韩亚东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