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琼与徐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徐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829号原告张琼。委托代理人孙志、陈治海。被告徐友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负责人周文凯。委托代理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琼诉被告徐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琼撤回对被告徐友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琼承担。审判员 朱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