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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2月生于吉林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退回原告张某某100元。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