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某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与温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某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某,该中心经理。被执行人温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丛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已向邯郸市交通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我院经核实该局将过户手续已批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9)丛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