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某某,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单福领,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玉乐,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建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