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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柳喜与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喜,苏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何柳喜。被告:苏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柳喜诉被告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柳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何柳喜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柳喜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