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东方,雷可心与雷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方,雷可心,雷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8832号原告李东方,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雷可心,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雷鸣,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的原告李东方、雷可心诉被告雷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原告李东方、雷可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方、雷可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东方、雷可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方、雷可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0元,由原告李东方、雷可心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