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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李淮与韦晓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李淮,韦晓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淮,男,汉族,42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李淮,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韦晓龙,男,汉族,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李淮诉被告韦晓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法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机电集团汽车出租租赁有限公司、李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