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赵一×与赵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赵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238号原告赵一×。被告赵二×。原告赵一×与被告赵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甄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赵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父亲,原告将被告抚养成人并娶妻生子,现被告有固定工作、收入稳定。原告现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告需要尽到赡养义务,但是被告却长时间不看望原告,且原告现在生活需要他人护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护理费3000元,判令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两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系被告养父,并隐瞒被告身世长达49年。原告现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工资待遇,每月近3000元,并享受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2011年7月原告私自将位于武清区杨村镇松鹤园小区13-2-102室楼房出卖,卖房所得53万元被原告据为己有。卖房后,原告搬离住所,被告无法找到原告,故无法探望。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养父子关系,原告将被告抚养长大。原告除被告之外并无其他子女,且原告之妻于淑兰已经去世,现原告每月收入为2936.69元。原、被告自2011年清明之后,再无联系,原告认为现在年老体弱,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被告不能履行赡养义务,故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系退休职工,每月有退休金两千余元,享受医保待遇,并有存款6至7万元。并表示以上收入、待遇及存款用于医疗、租房及其他日常生活已经足够,但原告现年纪较大,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每月需要支付护理费3000元,且希望自己独自在外居住。被告表示每月收入6000余元,但每月需要偿还房屋贷款1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是每个公民应该努力做到的。现原告年纪较大,需要他人护理,被告应履行给付护理费的义务,结合原告自己认可的存款、退休金及医疗保险待遇和被告收入情况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护理费600元。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探望义务合理合法,被告亦应尽到探望原告的义务,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一次,此案经调解未果,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二十一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二×每月给付原告赵一×护理费600元,自2015年8月执行,每半年给付一次,每年8月、2月的1-5日内付清。首次给付数额自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被告赵二×于每月的1-5日探望原告一次,自2015年8月开始执行,首次探望日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甄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平和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