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月森与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月森,农民。被告刘景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森与被告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月森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景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森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月森负担。审判员刘晓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