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月森与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张月森,农民。被告刘景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森与被告刘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森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月森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景伟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月森撤回对被告刘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月森负担。审判员刘晓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