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二终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孔某某、孔某、孔某甲与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孔某甲,程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1952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女,197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甲,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某,女,1949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长建,男,194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孔某某、孔某、孔某甲与被上诉人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孔某某、孔某、孔某甲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万军涛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