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邓必坤与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必坤,张明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751号原告邓必坤,男,193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张臻玟,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容,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必坤与被告张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邓必坤负担。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