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炳杰与杨晓华、郝淑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炳杰,于晓华,郝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申炳杰,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于晓华,男,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郝淑艳,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申炳杰与被执行人杨晓华、郝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炳杰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4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银 泉 来自: